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8-04-27 浏览人数:
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结合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根据省科技厅要求,现将该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写申请表
参加免税资格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认真核实本单位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需一式三份,其中两份装订入册,另外一份单独提交)。
二、附件证明材料说明
1、孵化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
3、孵化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4、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同一家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协议放在一起)。
三、材料装订及报送
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简装成册(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后,于5月15日之前递交至协会秘书处(材料可快递)。
地 址: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702
联系人:史鸿彬
电 话:0571-88217770 / 15557110227
附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
2、孵化企业汇总表
3、申报材料封面、目录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2018年4月25日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秘书处 2018年4月25日印发 |
附件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
单位名称 | 专业孵化器 | 是 否 | |||
目前孵化器场地地址和范围 | |||||
孵化场地总面积 |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 (不含公共服务面积) | 公共服务面积 | |||
自有场地面积 | 孵化器内企业总数 | 在孵企业数量 | |||
认定场地地址和范围 | 认定场地面积 | ||||
国家级认定时间 |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是否单独核算 | 是 否 |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mail:
国家级孵化器盖章
2018年 月 日
注:1.数据申报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
2.“单位名称”以科技部确定名称为准;
3.“认定场地地址和范围”和“认定场地面积”分别指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时孵化器场地地址范围和孵化场地的面积;
4.本表中“在孵企业”、“公共服务面积”等指标定义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文件相关要求;
5.国家级孵化器负责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附件2
孵化企业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年-月-日) | 入孵时间 (年-月-日) | 注册资本 (万元) | 场地面积 (平方米) |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 | 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 |
附件3、申报材料封面、目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
申报材料
孵化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所在地市科技局:________________( 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申请表
2、孵化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孵化场地产权证明
4、孵化企业汇总表
5、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注:
同一家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协议放在一起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另需单独1份(不装订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