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16-11-17 浏览人数:
嘉财企〔2010〕278号 (2010年6月30日)
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财政局、经贸局,秀洲区财政局、经贸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嘉兴市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操作细则》已经市区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嘉兴市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操作细则
为推进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要素资源集约开发、集群发展和集聚效应,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16号)、《嘉兴市市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考核办法》(嘉政办发[2010]1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以及《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10〕276 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补助范围
㈠ 创业平台建设项目包括:
1、市镇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主要指市镇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基础设施(仅指道路、桥梁)建设,园区内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公共服务平台或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及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考核奖励等项目。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主要指市镇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中心规划范围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3、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指中小企业创业中心规划范围内配套共享空间建设。
㈡ 创新平台建设及其他项目包括:
1、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行业检测中心。
2、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参展。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4、其他政策兑现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项目除符合《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㈠ 创业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市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在市镇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有相应的投资建设主体,经区级以上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经规划部门审批;
(2)项目累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3)项目已竣工验收决算并经审计。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在市政府论证认定并公布的市级市镇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中心规划区域范围内,有相应的投资建设主体;
(2)项目符合市镇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中心整体规划要求,经区级以上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经规划部门审批;
(3)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占地面积50亩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4)层高大于
(5)项目专项用于中小企业的孵化和创业,并已出租投入使用,当年申报已完工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⑹ 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审计。
3、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共享空间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在市政府论证认定并公布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中心规划区域范围内,有相应的投资建设主体;
(2)项目符合创业中心整体规划要求,并经规划部门审批;
(3)项目用于满足入驻企业的共性需求和公共服务需要;
(4)容积率符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层数一般在4层以上;
(5)申请补助的共享空间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已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审计。
㈡ 创新平台建设及其他项目申报须符合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工发资金以补助和奖励为主,其标准:
㈠ 创业平台建设项目
1、市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及市级以上产业集群示范区内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层数给予一次性补助: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层高在
5、中小企业创业中心配套共享空间建设项目按建筑工程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6、市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考核奖励按市政府文件执行。
同一基础设施、标准厂房、配套共享空间建设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内容项目不同时享受多项市级补助或奖励。
㈡ 创新平台建设及其他项目
⑴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专项补助;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在首次评价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和市级行业检测中心(资质),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专项补助。
⑵ 参加市政府批准组织的重要展览会、博览会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补助,其中:参加省内举办的每个展位补助3000元;参加省外举办的每个展位补助5000元。一个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补助标准不超过10个展位额度。
⑶ 对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⑷ 品牌、标准化战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政策兑现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⑸ 对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项目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奖励)。
四、申报程序与材料
㈠ 建立项目库制度。申请工发资金投资补助的单位,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报市经贸委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如董事会)的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需包括投资预算);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㈡申报程序。符合《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对象,按隶属关系申报项目。财政收入属区级的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向区经贸(发)局申报,区经贸(发)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经贸(发)局汇总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附汇总表);财政收入属市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㈢ 申报材料。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正确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1、市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市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⑴ 市镇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图,并标明申报项目的具体位置;
⑵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标书及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⑶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投资情况并附投资明细表等);
⑷ 申请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 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相关文件。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标准厂房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⑴ 申请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区级以上经贸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⑵ 土地使用权证或受让合同、总平面布置图(分别注明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办公楼等其他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⑷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及项目使用情况等,其中:项目实施情况须分别明确征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时间;项目投资情况须明确每个单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及层次、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投资额,并附项目投资明细表);
⑸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确认文件;
⑹ 出租协议或合同、租金发票、缴纳营业税凭证等;
5、中小企业创业中心配套共享空间建设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中小企业创业中心配套共享空间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3),提供的材料与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所附材料前5项相同。
6、创新平台建设及其他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及其他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4),并附相关材料:
⑴ 市政府文件或批示件;
⑵ 申请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原《嘉兴市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操作细则》(嘉财企〔2008〕29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