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表于:2018-11-14 浏览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进一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高水平创新载体的支持力度
  (一)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案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1亿元。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
  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三)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四)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成功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改革以单向支持为主的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通过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促进产业、技术与应用协同发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比例。
  三、加大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持力度
  (六)对我市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
  (七)对我市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100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并对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每年100~150万元的配套,连续支持3年。
  (八)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九)对被评为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提档。
  (十)对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对规上工业企业未设立研发机构的,在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降档。
  四、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
  (十二)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充分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参股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孵化器内企业发展。
  (十四)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评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研发补助等。
  (十五)建立孵化链利益联动机制。对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进入当地产业园区的,3年内给予原孵化器一定奖励。
  五、加大对科技金融的支持力度
  (十六)市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基金不少于20亿元,各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
  (十七)进一步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调动银行、保险、担保、小贷等各类机构的积极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科技信贷规模,支持科技小贷发展,鼓励开发科技创新相关保险新险种,引导科技担保业务发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
  六、加大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
  (十八)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九)每5年公布全市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大创新型企业,其中对科技创新成果奖励50万元。
  七、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二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市财政5年内统筹安排市级各类资金和基金超过80亿元。完善市级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进一步聚焦重点,建立协同支持机制,强化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扶持。
  八、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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