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表于:2017-06-17 浏览人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桐乡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以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嘉委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载体。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检测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给予综合支持,支持额度最高5000万元。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具有长三角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孵化之城”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的通知》(嘉政发〔2017〕4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乌镇大道科创大走廊的要求,支持镇(街道)、开发区建立以科创中心为主阵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以先进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为重点培育方向的创业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

  (三)鼓励孵化企业发展壮大。经审核入驻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桐乡市科技孵化器(科创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市科创园内孵化企业种子资金由市财政科技经费兑现,其它科技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种子资金由企业注册地的镇(街道)、开发区和市财政各兑现50%。

二、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革科技经费使用办法,建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普惠性奖励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给予10%以内、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按上级要求予以配套奖励。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的,从引进年度起连续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对新认定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专利)优势示范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予以10万元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市“十佳科技进步企业”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六)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园区、农业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七)提升民生及农业科技水平。围绕防震减灾、医疗卫生、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生态保护等重大民生问题的新技术研发,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智慧旅游、文化创意和先进服务业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和现代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应用与示范推广,按技术、设施投入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予以50万元以内的资金支持。

  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产学研结合,解决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并转化的,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予以30万元以内的费用补助,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成交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

  (九)加强科技进步奖励。对实施主体在桐乡的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根据获奖等次和排序情况,给予80万元以内的奖励。设立桐乡市政府科技进步奖,重点奖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科研团队,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新产品开发。对经成果登记的国家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予以10万元的奖励。对经成果登记的省级新产品计划项目,给予每项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额奖励3万元。

  四、加大对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扩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至5000万元,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提高贷款风险承受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技支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对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补偿,对当年新增月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部分,给予1%的奖励。

  (十二)鼓励发展专利质押贷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对取得专利权质押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贷款额度给予2%的贴息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试行专利保险制度。

  (十三)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建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引进优秀投资机构合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立科创天使投资基金,募集总额2000万元,首期由财政出资500万元,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股改上市。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

  (十四)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新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嘉兴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新评上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2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上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十五)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建设。鼓励发明创造,对国内外专利给予一定奖励。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支持专利维权保护。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支持企业和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

  六、附则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符合先进制造业或一业一网的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后的项目及主体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