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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在全局范围内推行刑事案件电子化的通知

发表于:2016-05-23 浏览人数:

各执法单位:
2010年4月22日分局下发了关于《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推行刑事案卷电子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刑事案卷电子化首先在新城派出所进行试点,但试点工作一直未开展,审核部门也未做好相应的督促工作。8月初,分局购置15套电子移动取证设备,并全部下发至各基层执法单位,推行刑事案卷电子化工作的硬件条件已具备。现再次重申,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局办案单位推行应用刑事电子笔录:
(一)电子案卷范围:我局《刑事下行案件评判记分标准与奖罚办法》中设定的一般案件,必须全部实现电子化,其中手工制作的笔录通过扫描进行上传。
(二)奖罚办法:从现在起到年底凡严格按办案流程办理的刑事案件实现笔录电子化的将在个案质量考评中折抵扣分,每案折抵2分;没有列入电子化案卷的案件类型,办案单位能积极主动推行电子化的,将根据案件划分,复杂案件每案折抵4分。一般案件中的单人单起案件、取保候审案件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评为优秀案件。
(三)监督部门:刑侦大队、法制室是推行刑事电子笔录的监督单位,必须加强对执法单位推行刑事案卷电子化的监督。在审核中发现未按规定推行电子笔录的,予以退查要求补上传。因时限原因无法补正的,在考评表中注明,其中单人单起案件、取保候审案件不得评为优秀案件。同时,刑侦大队、法制室要及时将推行工作进行网上通报。
(四)相关要求:一是从打防控流转的笔录必须符合办案流程,不符合办案流程的刑事电子卷不列入奖励范围。二是电子笔录中询问人和记录人应留有签名处,即办案人员与记录人的姓名不能打印。三是制作笔录时不得投机取巧,严禁出现同一案件中多个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内容、格式雷同等情况,严禁出现电子笔录与附卷笔录明显不一致的情况。四是办案民警在笔录制作结束之后,必须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对修改过多的笔录,应当重新打印,确保卷面整洁。
(五)各单位在运用电子化案卷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法制部门进行沟通。